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