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