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