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诱发的其他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