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第十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在气象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避险;情况紧急时,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