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

(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