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已修改发生跨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