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在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