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