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