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