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