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