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