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农业户口: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面不低于三分之二,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三分之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面不低于二分之一,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二分之一;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1.5%,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