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现役军人和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入托上学应予以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低于全市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应适当照顾录取。夫妻双方均为边、海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普通中小学借读的应免收借读费用。革命烈士子女除享受前两款优待外,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教育部门在录取时应按规定予以加分照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