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九条已废止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