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八条已废止举办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批,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