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七条已废止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计划;(五)拟办学校的场所、教学设备及辅助设施等资产的证明文件和清单,租赁教学场所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六)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