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六条已废止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三)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四)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