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