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