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应当由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