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