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挪用、私分、侵占学校资产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