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将民办中小学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规划,按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优先安排。但是,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