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五章 办学保障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聘用专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