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的教师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学校的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的资格认定、教龄计算按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实行社会化申报,由人事代理机构委托评审,经评审取得资格后由所在学校自主聘任。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政治、业务培训提供与国家举办学校教师均等的机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