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五章 办学保障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中小学在督导评估、业务指导、对外交流等方面与国家举办学校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