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接受的捐赠应当按规定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学校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