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接受的捐赠应当按规定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学校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