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初确定本年度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