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费用应当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按学期或学年计收,不得以储备金等形式收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