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费用应当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按学期或学年计收,不得以储备金等形式收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