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费用,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成本拟定收费标准,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物价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