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学制、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的规定。需要调整学制、课程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档案资料的完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