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学制、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的规定。需要调整学制、课程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档案资料的完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