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证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