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生。招生计划和办法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外地招生的,应当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