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生。招生计划和办法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外地招生的,应当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