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自主聘用教师,其中专任教师人数应当占教师总数的一半以上。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用教师可以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