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的教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等群众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监事会,对学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