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的教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等群众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监事会,对学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