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应当设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中小学的董事,但因特殊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