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十四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财产清算:(一)预留安置学生的费用;(二)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四)返还举办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