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