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