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七条有效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