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