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