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