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二十五条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