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