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二十四条有效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