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