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第十七条有效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