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